从《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看儿童化妆品合规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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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关于《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的通告,对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要求、产品执行标准、检验报告、安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那么企业该如何妥善准备儿童化妆品的技术资料来达到儿童化妆品合规呢,我们分七个方面来详细展开讨论。

《指导原则》强调,儿童的体表面积与体重之比通常大于成人,按日常使用化妆品的习惯,会使儿童的系统暴露量高于成人,因此,同一个原料在儿童化妆品中的实际安全使用浓度原则上低于成人化妆品中的安全使用浓度。对化妆品进行暴露评估时,优先引用国内外化妆品研究机构评估文件或者公开发表暴露量研究文献中的儿童化妆品暴露数据。婴幼儿化妆品安全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行为发育的特点,例如一些举止动作(如吸吮、抓挠等)导致其暴露量高于成人的可能性,以及婴幼儿的代谢能力与成人之间的差异。有些“婴幼儿”化妆品的应用场景也较为特殊,如用于皮肤皱褶处和尿布区等特定部位,由于衣服和尿布紧闭、排尿和排便不受控制等因素,可能导致皮肤受损。因此,对此类产品开展安全评估时,应当考虑特殊情况造成的皮肤吸收率的变化,尽可能采用更为严格的评估数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精香料、着色剂、防腐剂以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1、香精、香料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若使用的香精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原则上应当对产品中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进行计算,若其在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2、着色剂:使用4种以上(含4种)着色剂时,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关研究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3、防腐剂:驻留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时(90%以上),或者使用5种以上(含5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腐剂时,应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供配方优化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也可以提供最终配方的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4、表面活性剂:不建议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原料。若使用季铵盐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应当对其使用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5、防晒剂: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性以及防晒效果。原则上配方中化学防晒剂种类不得多于5种(含5种)且使用量应当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量;同时使用二氧化钛、氧化锌时,其总使用量应当≤25%。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应当充分证实原料使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2)单个化学防晒剂使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量(90%以上)的;(3)二氧化钛、氧化锌总使用量超过配方量25%的。必要时,提供配方优化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4)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SPF值较高时,还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必要时,提交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数据作为证据支持。《指导原则》中根据这条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的具体要求,即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提交针对中国儿童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说明资料应当能体现出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所开展的相关研发工作。
例如,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可以从减轻中国儿童紫外线损伤的角度,分析中国儿童Fitzpatrick皮肤分型、紫外线应答特点以及健康风险、紫外线强度以及分布特点、基于消费者健康需求和审美需求的市场调查或者需求分析等方面,阐述产品开发和配方设计思路;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应当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成人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应当基于中国儿童皮肤暴露数据,充分考虑中国儿童化妆品使用特点,鼓励引用类似配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多年上市的安全评价数据作为证据支持。小编一直致力于向所有阅读者普及化妆品法规知识、解读相关法规政策、更新行业法规动态。